长沙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
前置审查程序规定
长规发〔2017〕1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简化并严格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审批程序,推进实施“阳光规划”,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原则上不得修改,因特殊原因需要修改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下称控规修改)前置程序是指市城乡规划局组织控规修改之前的“控规修改受理”阶段和“控规修改评估论证”阶段的审查程序。未经控规修改前置审查的,市城乡规划局不得组织控规修改。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控规修改前置审查工作。
第二章受理
第五条控规修改建议人一般是指土地使用权人,涉及公共利益的可由区县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作为控规修改建议人。控规修改建议人需提交真实有效的书面文件以备审查,包括控规修改建议书、控规修改评估报告(附电子文件)及有关文件的原件。
(一)控规修改建议书应装订成册,主要内容包括:
1.建议报告。要求简明扼要地说明修改理由和修改具体要求,并由控规修改建议人签章。
2.用地红线图、国土证、行政划拨决定书等地籍权属证明。要求为A4影印件,原件需经接卷人员核实。建议主体非用地使用权人的应提供用地使用权人书面意见。
3.规划依据图。要求为A4影印件,原件需经接卷人员核实。
4.相关部门的批示、批文或会议纪要等文件。要求为A4原件或影印件,原件需经接卷人员核实。
5.可能影响周边地块的,提供周边土地使用权人的书面意见。
(二)控规修改评估报告需由具有城乡规划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参照《长沙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修改论证报告成果规定》的要求编制。如控规修改涉及具体项目建设工程方案的修改,其设计单位应满足具体项目设计资质的要求。
第六条由市城乡规划局受理控规修改建议。
(一)市城乡规划局窗口工作人员核对控规修改建议书、控规修改评估报告内容,核实影印件与原件一致。
(二)市城乡规划局窗口工作人员核实无误后形成T0案卷交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技术审查人员。
(三)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核实,对达不到要求的建议交市城乡规划局窗口退还建议人,并说明建议被拒原因。
第七条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初审。
(一)对控规修改建议书和控规修改评估报告符合要求的,填写“召开控规修改前置审查会申请表”和“控规修改内审表”,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同意后组织审查会。
(二)对控规修改建议书和控规修改评估报告需修改的,填写“控规修改建议与方案修改意见单”,交市城乡规划局窗口退还建议人。
(三)对居住容量不增加且符合技术规定要求的控规修改、有利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控规修改以及政府主导型的控规修改,可申请免予前置审查,由市城乡规划局依法组织论证、公示等,报市政府审批或市规委会审议同意后组织修改。
第三章前置审查
第八条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建立控规修改前置审查会议制度。
第九条控规修改前置审查会由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召集,召集人不参与表决。
第十条控规修改前置审查会每2个月或每集齐6个项目召开1次,如遇特殊情况,可增加1次,并在会前通过媒体公布论证议题。
第十一条控规修改前置审查会由市城乡规划局、市教育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交警支队等与控规修改项目相关的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主要成员单位、相关专业专家、公众代表组成,参会人员不得少于21人,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不少于参会人数的1/2。在市城乡规划局监察部门的主持下,参会专家在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专家库中根据项目涉及专业随机抽取,公众代表在报名公众中随机抽取。
第十二条控规修改建议人、相关利害关系人以及新闻媒体可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说明情况或陈述观点并回答提问,但应在会议表决前退出会场。
第十三条控规修改前置审查会实行三分之二多数的票决制。所有参会人员(除工作人员)均应形成书面意见,专家组形成专家综合意见,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所有参与表决人员签字认可的投票结果,当场形成会议纪要并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十四条控规修改前置审查会会议纪要需明确原控规情况、申请修改内容、审议结果、建议与意见等。审议结果为同意的,市规划局按程序组织控规修改,建议与意见作为控规修改方案审查参考;审议结果为不同意的,市规划局不得组织控规修改。
第四章复核
第十五条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应将审查会会议纪要经市城乡规划局窗口交建议人。
对可以进入复核程序的,建议人根据会议纪要要求落实后经市城乡规划局窗口交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连同T0案卷一并形成T1案卷。
第十六条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会议纪要对修改后的控规修改评估报告及相关文件进行复核。
(一)复核合格的,填写“控规修改前置审查合格表”,转市城乡规划局组织修改。
(二)复核不合格的,填写“控规修改前置审查复核意见单”,交市城乡规划局窗口退还建议人。
第十七条市城乡规划局在组织控规修改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控规修改前置审查合格表”的要求办理,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再次经控规修改前置审查会审查。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7年3月20日起实施。